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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绘标志保护条例,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制订。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1:50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测绘标志保护条例,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制订。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B、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D、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十二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第十八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措施。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必须到市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造。

不得在已有测量标志附近重复建造相同或者低于原点位等级的同类测量标志;需要建造高于原点位等级的测量标志时,应当在原点位上提高等级。第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平方米至36平方米。第七条 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所建标志设立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显标记;并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委托保护的单位应当确定具体人员保管。第八条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检查测量标志状况;发现有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查验测量标志使用者的测绘工作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对两证不合者有权阻止使用。

(三)定期与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第九条 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测量标志保管员情况纳入测量标志管理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变更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减免义务工或者其他方式给予测量标志保管员适当的补偿。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测量标志保管员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部门专用的除外)的,应当在使用前到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市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测量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测绘工作证和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并接受测量标志保管员的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完后,应当将其整饰复原。第十三条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地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必须征得设置测量标志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和拆除设有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迁建费。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和拆除设有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全省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第十六条 测量标志的维修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

(二)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等及其以下测量标志的维修;

(三)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建造的测量标志的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下的罚款。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耕作、取土、挖沙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拴牲畜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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