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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属于防护林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2:04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属于防护林的是()。

A、水土保持林

B、水源涵养林

C、防风固沙林

D、环境保护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我国森林法对森林的分类不包括

我国森林法对除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分类都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扩展资料:

防护林的林带结构一般分为通透结构、半通透结构、紧密结构、复合式结构四种。

在中国根据防护目的和效能,防护林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

水土保持林为防止、减少水土流失而营建的防护林。是水土保持林业技术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表现在:

1、调节降水和地表径流。通过林中乔、灌木林冠层对天然降水的截留,改变降落在林地上的降水形式,削弱降雨强度和其冲击地面的能量。

林地地被物(主要是良好的林地枯枝落叶层)以大于自身气干重2~3倍的重量比例吸收林地降水,同时以其较大的地表粗糙度削弱地表径流。

即使地表径流形成(极少出现),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径流携带泥沙的能量。

2、固持土壤(体)。水土保持林的乔、灌木群体具有浓密的地上部分和强大的根系,可发挥良好的固岸、固坡、防冲、护滩、缓流挂淤,以至减免滑坡、崩塌等为害的作用。

另外还有改善农牧业用地小气候条件和改良土壤等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高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护林

林地分类与林种分类的区别有哪些

一、侧重点不同

林地:侧重点在地,是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林种:侧重点在种,也就是森林的种类;是按照森林的经营目标和用途而划分的一种森林经营管理类型。

二、分类不同

1、林地:土地类型划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

2、林种: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扩展资料:

根据LY/T 1556-2000 《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经营实质上是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差异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

根据森林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

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护岸林等防护林和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等特用林。

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经济林和薪炭林。

其中公益林又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商品林分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种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 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普遍护林, 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九条 植树造林、 保护森林,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十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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