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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  )为手段的。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2:28 来源:网友投稿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为手段的。

A 、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

B 、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

C 、总体规划

D 、规划的综合性研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为控制什么和实施什么而编制的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微观控制,并作为具体指导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土地出让的具体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二维到三维——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

从规划到设计——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

从消极到积极——控制与引导的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宏观城市设计、中观城市设计到微观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方式体现在规划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城市设计要求在实施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设计审议制度的情况下,在城市设计的发展与实施控制要求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责无旁贷。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

从个体到群体——利益协调的平台;

从分歧到统一——公共政策的具体化。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城市政府意图、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协调的平台,体现着在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证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公共政策内容的具体化。

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管理部门)

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系统和交通的组织,城市空间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和主要管线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六)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七)有关地块需要专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和民防工程等规划控制要求。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开发地区的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组织,其他各类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专业工程管网的空间位置。

(四)在地形复杂和地上、地下空间衔接紧密的地区,编制竖向规划设计。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分析和民防工程具体布置要求。第九条 (技术规定)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组织编制主体)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资格)

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方可从事有关设计。

外省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应当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在本市从事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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