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镇域规划主要内容,概括错误的是( )。
对镇域规划主要内容,概括错误的是()。
A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B 、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问布局
C 、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
D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主要的考点是镇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确定镇域人口规模;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掌握的一般建制镇规划编制内容,分别包括: (1)镇域规划主要内容; (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内容; (3)镇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文明生态村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
(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
(四)受委托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六)负责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
(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八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不准建设。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集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近期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第九条 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乡镇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列选项为镇区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的是( )。
A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的是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即:确定规划区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原则;确定地块内的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掌握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集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在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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