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职责是 ( )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职责是 ( )
A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立卷归档
B 、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C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D 、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
1.工程的参见各方应该把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工程档案资料应该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各自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的全过程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工程资料应随着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和立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4.工程各参加单位应该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完整、齐全,字迹清楚,无未了事项。所用表格应按相关规定统一格式,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表格时,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归类。
5.工程参见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及工程和同等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6.对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多以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具体案例可以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GB50300-2013(上下册)。 1.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2.在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该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提供所需的工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4.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该保证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保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5.监督和检查参建各方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监督和检查参建各方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6.对需本单位签字的工程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7.及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加各方立卷归档的工程资料。
8.组织竣工图的绘制、组卷工作。可自行完成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来完成。
9.工程开工前,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1套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并与城建档案馆办理好移交手续。 1.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2.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据实签署本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意见。 1.应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和检查,使施工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并确保其完整、齐全、准确、真实、可靠。
3.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签字。
4.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1.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和立卷。
4.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施工资料,自行保存1套。其他几份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1.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责任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5.在工程竣工后的3个月内,对工程档案进行正式验收。合格后接收入馆,并发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
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建设单位职责的内容包括哪些
应加强对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基建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凸
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负责工程建设挝程中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珂委托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组织该项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取费标准按[86]京建规字第097号文件执行)。
编制的基建文件不得少于两套。归人工程档案l套;移交产权单位1套,保存期应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相同。
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D
应加强监理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设计阶段对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签署意见;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签署意见。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与归档。监理资料在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
负责编制的监理资料不得少于2套,其中移交建设单位】套;
行保存1套,保存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如建设单位对监理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请问一下,监理的责任都有哪些啊?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期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往往处于不知所措或惊慌失措的被动状态。用辞职来形容他们此时的处境再合适不过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一、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应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与工程本身有关,现场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后者是监理的责任范围。对于任何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都没有追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责任的依据。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的操作等。,不构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发生责任事故,监理企业或监理方也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任何监理企业都不能在业主委托之外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因此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对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的依据监理企业责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理。”该法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委托合同执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特定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一般事务。”以上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揭示了“协议大于法律”的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项目强制性监理招标的范围。与本法相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条明确规定,以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还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应主要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都可能委托给监理企业。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关于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尽量在委托监理合同中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的内容并予以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依据。三。工程监理责任的认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不作为行为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督人员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制止或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2)失职或渎职1。监管人员违章指挥或下达错误指令;
2、按资质等级签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相应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或者与现场监管相对应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现场监管的;
5、转让监理业务,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失职或渎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一些监理责任的界定非常困难,因此成立工程监理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管理体制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检查设计是否合理,检查施工图纸有无错误,检查施工部门是否按图纸施工,保管施工档案,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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