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是()。
下列属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是()。
A 、市城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B 、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C 、区域水利枢纽工程的布局
D 、中心城市与相邻地域的协调发展问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区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区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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