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用机场选址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民用机场选址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个特大城市可以布置多个机场
B、高速公路的发展有利于多座城市公用一个机场
C、机场与城区的距离应尽可能远
D、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尽量避免穿越城市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我国城市城区与航空港的距离一般为20-30km,必须努力争取在满足机场选址的要求前提下,尽量缩短航空港与城区距离。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
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五)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条 运输机场选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总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评审意见提出对选址报告的修改要求;
(四)民航总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后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场址审查意见。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应提出两个或三个综合比较方案。第十三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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