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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基本要求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基本要求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城市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的分界线

B、城市道路的功能应当与城市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

C、城市道路系统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

D、城市道路系统应当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基本要求:

1、)满足组织城市用地的“骨架”要求(城市各级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分界线,应成为联系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通道,应有利于组织城市的景观;

2、)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要求;道路的功能必须同毗邻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城市道路系统完整,交通均衡分布;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和道路用地面积率;要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要为交通组织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应与城市对外交通有方便的联系;

3、)满足各种工程管线布置的要求 ;

4、)满足城市环境的要求。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有哪些?

(1)城市道路总体布局,交通应在全市范围中均衡分布,道路系统中,一般干道间距为700m1100m,道路网密度为2.81.8km/km2。小城市干道间距500m作用。

(2)我国城市道路按不同功能有三级划分:

1)主干道(全面性)是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红线宽为40m左右

2)次干道(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红线宽为30m左右

3)支路(街坊路)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红线宽为15m左右。

为明确道路性质,可依其功能分为交通性和生活性两大类道路。

(3)城市道路系统规划要结合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满足各种管线敷设和人防工程要求,防止噪声干扰。

(4)城市道路系统一般归纳为方格棋盘式、环形放射式和自由式几种。这是根据当地的社会、自然和现状条件所确定,按道路系统的基本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5)城市道路系统由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两类系统组成。主要道路是交通性道路,是解决城市各部分之间和与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辅助道路是生活性道路,是解决城市分区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6)通常采用快、慢车分流,客、货分流,过境与市内交通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开辟步行区、自行车道、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道等措施。

(7)确定道路红线宽度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道路系统规划的要求,考虑交通量(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交通)、日照通风、管线敷设及建筑布置等因素。道路红线宽度是道路、市政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其中机动车道占主要部分。一条车道宽度为3.5m,一条快车道宽为3.75-4m,所需车道数视具体情况而定。道路横断面的基本型式有一块板(红线宽40m以下)、两块板、三块板(红线宽40m以上)三种。型式确定应因地制宜。

(8)城市交通运输的合理组织,应使客运、货运的交通量在城市中均衡分布、减少彼此干扰合理布置主要吸引人流的公共建筑物引开过境交通,合理布置大型停车场组成地上、地下结合的交通枢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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