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下列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 、总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hm2
B 、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求可以是不同时代的
C 、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用地面积占保护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在70%以上
D 、—个城市可以有多处历史文化街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原则: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矸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占地面积不小于Ihm2;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占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22分)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城市的魂与脉,是区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经历了千百年
(1)这个观点是片面的。(1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因为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承担着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文,通报批评哪些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的城市正是其履行职能、担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责任的体现。(4分)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决策失误,甚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造成保护不力,政府负有不可推下的责任。(3分)但是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过程中并不能包办一切,公民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过程中的参与度、其它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都会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不力。(3分) (2)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鲜明的民族性,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顺应社会生活变迁的传统文化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精神需求,对社会和人的发展起积极作用。(2分)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城市的魂与脉,承载着一座城市的记忆,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防止历史文化街区被保护性破坏,有利于继承和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提升城市的凝聚力、增强对城市的认同感。(3分)文化反作用于经济,给予经济重大影响。防止历史文化街区被保护性破坏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2分)文化与经济相交融。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防止历史文化街区被保护性破坏既能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又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2分)文化为经济建设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防止历史文化街区被保护性破坏能进一步激发城市的文化创造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2分) |
试题分析:该题考查政府、传统文化的继承、文化与经济关系等知识点; 第(1)问:本问主要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以及对政府等方面知识的调动和运用能力,本问知识范围限定在政治生活的政府角度,评析类试题,考生首先要看到政府的责任,但是又要看到政府不是万能的,回顾课本政府的主要知识点,应想到政府的职能、宗旨、原则、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权威政府等,最后联系材料进行分析即可。 第(2):考查的是文化生活知识点,角度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文化与经济关系”,考生可以从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鲜明的民族性、有利于继承和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提升城市的凝聚力、增强对城市的认同感、文化反作用于经济,给予经济重大影响、文化与经济相交融、文化为经济建设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等几个角度作答。 |
河北省历史街区和建筑
1.急求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别,非常重要,需要有权威文献论
【历史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好似区别不大,这两个词汇在中国【历史街区】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前身。后者相对完善且受法定保护。
2.什么历史街区
保存历史街区、保护历史街区
初次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提出“历史城区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同时还列举了历史街区中应该保护的内容是: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建筑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我国正式提“历史街区”的概念,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其基础是此前由建设部于1985年提出(设立)的“历史性传统街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具体规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3.城市建筑历史街区怎样有效保护利用
一、历史街区的内涵与产生背景 (一)历史街区的内涵 我国于1986年正式推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历史街区的定义还有一定分歧。从文化价值看,历史街区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是城市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载了城市发展的历史,传承了城市的文脉,延续着真实的城市生活。
从经济价值看,历史街区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互配合,理顺供求关系,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二)保护利用历史街区产生的背景 保护利用历史街区与城市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历史街区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初期,一般表现为简单化、限制性保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空间结构需要大规模调整,这就势必带来旧城区大规模的拆迁和新建,历史街区及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可避免的面临被破坏和拆除的危险。
当经济继续发展时,人们开始意识到历史街区在城市经济发展中不一定要遭遇被拆除的命运,相反它还可以通过自身更新,获得新的活力,并与城市发展和谐共存,由此产生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 二、国内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利用情况 (一)上海石库门“新天地”项目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该项目是新、旧街区互动开发的典型案例。
由于大片保留了里弄格局,并且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保留了和修复了石库门建筑的外观立面,细部和里弄空间的尺度,并对建筑内部进行较大改造,使其适应了现代办公、商业、居住、餐饮和娱乐等现代生活形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切实拉动周边地价上涨,获得了始料未及的巨大成功,成为历史街区更新的成功样板。 但是,“新天地”项目的成功也付出了高昂的改造成本,原住民的大量迁出与过度的商业和旅游开发,破坏了该街区的原有风貌。
(二)上海民间自发的旧建筑改造与利用 旧建筑改造和利用在上海非常多见,一般分为自用型改造利用和经营型改造利用。 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旧建筑进行商业经营,但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如:法律空缺、技术支持和管理监督缺少、基础设施不配套存在安全隐患等。
国内还有北京大栅栏、杭州武林路、成都武侯祠-锦里等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整体来看这些历史街区在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如规划设计不合理、利益主体关系难以协调、保护利用资金不足等,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城市发展中各方利益调整的要求。
三、有效保护利用城市历史街区的建议 (一)政府牵头做好历史街区的功能定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政府应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商务办公、餐饮住宿、旅游购物以及文化创意等功能区域,制定容积率等详细指标,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发。 要注意避免采取迁出所有原住居民的措施,可针对不同区域适当降低居民密度。
对于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可迁出全部居民,作为公共物品,实行博物馆式保护利用。对损坏严重影响街区整体建筑风格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通过规划引导相关资本和人才集中于各自的功能区域,形成聚集效应,以带动辅助性产业和周边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和资本的利用率,增加劳动力就业,形成有特色的,而非千篇一律的历史街区,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全民参与”保证资金充足 完全靠政府投资完成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是不切实际的。
政府只有做好规划设计和土地利用,制定各种有利于历史街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调节社会各方利益需求,引导参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并有目的地投入专项财政资金,增加社会各方的信心,为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作为市场投资的主体,争取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将充足的资金投入到这一稀缺资源上,在保护历史街区,传承城市历史脉络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既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也为城市历史的延续,做出造福后代的贡献。
在这样的氛围中,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增强,将资金投入到散片非重点的旧建筑的保护利用中,既能获得经济回报,又对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充。 (三)对于已经保护利用好的历史街区加强管理 政府可以成立历史街区管委会,向街区内提供公共服务,以保证街区内的正常秩序。
管理和监督在街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商家积极配合街区各项工作,以维护街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引导留在街区的原住居民,在享受街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自觉维护街区环境,为延续城市历史脉络做出贡献。
四、结束语 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紧密联系,细致分析,科学规划,才能使历史街区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得到最大的提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与科学研究活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行为。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审批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
(一)古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城镇或近代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实物遗存;
(二)文物古迹丰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三)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独具特色,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等环境要素保存完整。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
(二)街区内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遗存和传统民间工艺制作。第八条 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二)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三)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后,其原权属关系不变。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审查审批前,应当由审查鉴定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没有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该街区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没有申报历史建筑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该城市、县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确定该建筑为历史建筑的建议。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名称、内容、年代、批准机关、树立标志机关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刻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发掘历史人文资源,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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