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的第二功能是( )。
城市道路的第二功能是( )。
A 、组织城市的骨架
B 、交通的通道
C 、经济建设
D 、组合型城市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城市道路的功能。城市道路的第一功能是“组织城市的骨 架”;城市道路的第二功能是“交通的通道”,具有联系对外交通和城市各用地的功能要求。 熟悉城市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关系。
城市道路的功能
城市道路的组成: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之间的空间范围为道路用地。
包括:
1、供各种车辆行驶的车行道。其中有供汽车、电车、摩托车等行驶的机动车道;供自行车、三轮车、平板车、兽力车等行驶的非机动车道。
2、人行道。专供行人步行交通的通行带。
3、绿化带。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花草的地带,具有卫生、防护和美化的作用。
4、排水系统。用以排除地面水的街沟、边沟、雨水口等。
5、公共停车场和公共汽车停靠站。城市道路静态交通必不可少的场所。
6、交叉口和广场。供车辆和行人集散以及改变交通方式或方向的场所。
7、沿街地上设施。如照明灯柱、架空电线杆、给水栓、邮筒、清洁箱、接线柱等。
8、地下各种管线。如电缆、煤气管、暖气管、给水管、污水管等。
9、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安全岛、护栏、隔离墩等。城市道路分类:我国城市道路具有行驶车种复杂、速度差别大,人流和
车流易混杂的特点,故城市道路的分类应能反映出各类道路的交通性质和交通特征以及在城市所处地位的功能要求。
1、快速交通干道:主要技术要求:只准汽车行驶,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中间设置一定宽度的分隔带;出入口控制;大部分交叉口采用立体交叉,机动车道至少为四条,计算车速60~80KM/H。
2、主要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系统的骨架,联系着城市主要工业区,住宅区等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负担城市的主要客货运交通。其主要技术要求是:车道数一般不少于四条,道路两侧一般不设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
3、一般干道:是城市中数量较多的普通交通干道。由主干道引出,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负担主干道上交通的集散和区域内主要客货运交通。一般干道通常不设立体交叉,部分交叉口可以扩大和分化可设四车道,亦可不设单独的非机动车道;虽有服务功能(两侧设有公共建筑和商业网点),但尽量不要形成商业街。
4、支路:是区域内大量分布的联系主次干道与各交通源的道路。包括住宅区道路和胡同(里巷)。一般只有少量机动车和较多的自行车混合行驶,车流密度不大。另外根据市民的生活、生产需要,还可单独列出一些专用性道路,如沿街设有大量的文化商业设施,只为公共交通和行人服务的文化商业街等。有时还把支路细分为主要支路和一般支路。
城市道路的特点:功能多样、组成复杂、行人量大、车种复杂、交叉口多、交通分散。
城市道路的特点和功能?
城市道路的特点:功能多样、组成复杂、行人量大、车种复杂、交叉口多、交通分散。
功能:
1、快速交通干道:只准汽车行驶,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中间设置一定宽度的分隔带;出入口控制。
2、主要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系统的骨架,联系着城市主要工业区,住宅区等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负担城市的主要客货运交通。其主要技术要求是:车道数一般不少于四条,道路两侧一般不设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
3、一般干道:是城市中数量较多的普通交通干道。由主干道引出,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负担主干道上交通的集散和区域内主要客货运交通。
4、支路:是区域内大量分布的联系主次干道与各交通源的道路。包括住宅区道路和胡同(里巷)。一般只有少量机动车和较多的自行车混合行驶,车流密度不大。
扩展资料
城市道路一般较公路宽阔,为适应复杂的交通工具,多划分机动车道、公共汽车优先车道、非机动车道等。
道路两侧有高出路面的人行道和房屋建筑,人行道下多埋设公共管线。
为美化城市而布置绿化带、雕塑艺术品。为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要少扬尘、少噪声。
公路则在车行道外设路肩,两侧种行道树,边沟排水。
城市各重要活动中心之间要有便捷的道路连接,以缩短车辆的运行距离。
城市的各次要部分也须有道路通达,以利居民活动。
城市公共交通乘客上下须设置停车站台,还须设置停车场以备停驻车辆。要为行人横过交通繁忙的街道设置过街天桥或地道,以保障行人安全又避免干扰车辆交通;在交通不繁忙的街道上可划过街横道线,行人伺机沿横道线通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道路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当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七日内,以公文形式通知有关管线、杆线单位。有关管线、杆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杆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相关部门应当按时进行验收。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须于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相关资料等,书面通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桥梁、涵洞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管线、杆线等设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移动的应当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设施量和国家、省确定的城市道路维护定额标准,按年度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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