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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控制是指(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9:29 来源:网友投稿

土地使用控制是指( )。

A 、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的 规定

B 、对建设用地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C 、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 体关系作出必要的技术规定

D 、对建筑群体环境作出的控制与引导,即对由建筑实体围合成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周边其 他环境要求提出的控制引导原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土地使用控制的主要概念。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的 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作出的规定。 熟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与要素。

简述控制性详细规的控制体系与要素有哪些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首要的内容,就是控制体系的确定。控制体系是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功能发挥的最主要的内部性因素,包括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两个层面。控制内容层面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控制的要素,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作用的影响主要在功能作用发挥的广度上。控制方法层面是指为实现规划意图选取控制的手段,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作用发挥的深度有决定性的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是控制体系中互为联系、互为影响的两个层面。规划控制体系的内在构成是规划控制体系建立的基础。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眼光看,任何城市建设活动,不管是综合开发还是个体建设,其内在构成都包括以下6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活动。这6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概括了城市建设活动的主要作用。因此城市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营建控制一般也是通过这6个方面来进行。

一、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用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规定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用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兼容)通过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规定或适建性要求,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二、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和空地率等。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分别从空间和平面上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建设量;人口密度规定了建设用地上的人口聚集量;绿地率和空地率表示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设用地里所占的比例。这几项控制指标分别从建筑、环境和人口三个方面综合、全面地控制了环境容量。 三、建筑建造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即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作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同时还包括消防、抗震、卫生防疫、安全防护、防洪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等)。 四、城市设计引导 城市设计引导多用于城市中的重要景观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带,即是为了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依照空间艺术处理和美学原则,从城市空间环境对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乃至用具体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导。 建筑单体环境的控制引导,一般包括建筑风格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高度等内容,另外还包括绿化布置要求及对广告、霓虹灯等建筑小品的规定和建议。建筑色彩一般从色调、明度和彩度上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建筑体量一般从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和建筑形体三方面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商业广告、标识等建筑小品的控制则规定其布置内容、位置、形式和净空限界等。 建筑群体环境的控制引导,即是对由建筑实体围合成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其周边其他环境要求提出控制引导原则,一般通过规定建筑组群空间组合形式、开敞空间的长宽比、街道空间的高宽比和建筑轮廓线示意等达到控制城市空间环境的目的。

五、配套设施控制配套设施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配套设施控制即是对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配套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一般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市政设施配套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讯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基础设施容量规定等。配套设施控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作出规定。

六、行为活动控制行为活动控制即是从外部环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要求。交通活动的控制在于维护交通秩序,其规定一般包括规定允许出入口方向和数量,交通运行组织规定,地块内允许通过的车辆类型,以及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和交通组织、装卸场地规定、装卸场地位置和面积等。环境保护的控制则通过限定污染物排放最高标准,来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这方面控制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要求相结合。

控制土地使用强度的必要性及其含义是什么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是对开发容量的控制。总规中要求“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进而在控规中进行深化。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规模。意义有三:

1、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城市发展空间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

2、科学的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合理提高用地效率,从而合理缓解建设用地指标偏紧的局面。

3、是划定空间管制区划的基础,确定城市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建设用地,有助于规避自然灾害和工程灾害,保障城市人居环境的安全。

什么是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一、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

4、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

5、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1、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为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用地需求,各国普遍设定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般规定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虽然法律规定了征用农村土地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并未对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为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制造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设项目,凡符合规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用权取得。被征占的农村土地在实际使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

3、土地征用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用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用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4、操作过程缺乏土地权利人的主动参与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民只是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地参与征地过程。征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只是相当于征地的通知,通知农民土地被征的事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民并没有发言权。

5、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科学

《物权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太大的突破。这种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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