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和向下衔接分别为( )。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和向下衔接分别为( )。
A 、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筑设计
B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筑设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C 、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具体建筑设计
D 、总体规划和具体建筑设计、分区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和向下衔接分别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筑设计。
控规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你所说的关系应该是管理体制吧,所以我就这样写给你: 控规中的城市地块通过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给开发建设单位之后,土地产权地块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客体。而城市中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管理,建设由规划部门管理,这样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给管理工作的顺畅执行设置了重重不应有的阻碍。控规所面对的城市地块在国土部门不一定对应产权单位,虽然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但两个部门在土地统计、分类标准、管理手段、资料存档上都有所不同,急需进行必要的衔接与统一。这样的衔接与统一不但有利于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城市现状统计的统一以便规划编制工作的展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根据自身条件实行了规划国土部门的统一,这一做法将成为未来控规管理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由于规划具有相当的综合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是在微观控制层面综合了城市中各类专项规划以及设计要求的综合成果以实施控制,因此规划行政部门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统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在目前各个部门条块分割,平行架构的情况下,这种统合协调能力十分有限。从这一角度来看,的确需要一个在各个部门之上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规划委员会),这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第七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112 构的情况下,这种统合协调能力十分有限。从这一角度来看,的确需要一个在各个部门之上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规划委员会),这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
控详规是什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分区规划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二章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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