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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1:16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A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B 、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C 、设计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D 、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可以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业主,应当按前款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五条 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第十一条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和费用。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

建 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档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档案、施工图设计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档案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专案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 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 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 一)国家和本地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住宅工程;

( 四)利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和本地人民 *** 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档案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档案进行审查。

经 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档案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装置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脩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稽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脩金。

建 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本地人民 *** 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专案主要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评价

已经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哪个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档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档案、施工图设计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档案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专案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地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地人民 *** 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档案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档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档案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装置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脩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稽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脩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本地人民 *** 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专案主要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仃的质量安全责任书怎么写

这是我们公司用的给你参考一下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双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施工责任,保障施工双方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责任状如下:

一、 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lt&gt等法律规定,切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安全施工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安全施工规划;各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审阅并签属&lt&gt加强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安全施工;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建立和规范安全施工工作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安全施工各项任务。

二、 乙方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职”的要求,各施工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和支援安全工作,必须熟悉和了解本区域的安全施工情况,严格按照&lt&gt和国务院302号令的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 乙方建立本单位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组织,抓好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网路建设,足额配齐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部门的全面建设,确保安全施工监管网路真正发挥作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规范”活动,规范安全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乙方安全管理做到如下要求:

1、 严禁招用在逃及有犯罪嫌疑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信。

2、 各单位施工人员统一办理工程现场进出证,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厂区进行破坏活动。

3、 各单位严格管理各自人员,如出现打架斗殴及盗窃现象,将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1000元-5000元)。

4、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及特殊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有相应防护措施,严禁无证操作。

(二)乙方施工材料及废料的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1、 施工材料因需要运出现场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送达甲方建设部相应部门核实,由甲方建设部开具出门证明并盖章方可运出。

2、 施工过程中废弃材料的处理,要服从甲方建设部统一安排,严禁私自把废品收购人员带入施工现场,造成施工现场混乱防止出现偷盗现象。

四、 乙方要认真配合安全施工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和工作场地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 乙方各施工单位要指定相应安全负责人,凡是动火动电施工都应有安全负责人监督。

2、 甲方建设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现象,将勒令该单位停工整顿并做相应处罚。

3、 乙方各施工单位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巡视、纠正,甲方警卫人员进行协助,共同维护秩序。

五、 乙方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性大的岗位的安全施工保障工作;加大对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治理整顿,切实消除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六、 乙方要严格对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事故及时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七、 乙方在安全施工工作中,无失职或渎职行为。因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 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 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施工安全规定》等安全技术档案。

2. 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3. 开工前,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要定期组织乙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4. 甲方应定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 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甲方提供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状》等安全技术档案,经甲方有关人员稽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 开工前乙方应与每位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技术责任书》。

3. 开工前必须编制《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供甲方审查。

4. 施工中乙方应指派专职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5. 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 由於乙方原因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牴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交工业园保卫科备案存档一份,自双方签 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时间: 时间:

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是施工单位办理还是建设单位办理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质量报监是有建设单位去做的,安全报监是由施工单位完成的。(现在都是网上完成的,无纸化办公)

完成这两项的时候还有个许可证申请,这是甲方来办的,千万别忘了,我以前弄得时候就忘了这个,被罚了10000,还弄了个通报。

对专案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的是谁

国家有明确规定,施工专案的安全生产由施工方负责。但是为了更加明确这一责任,一般业主仍然会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类的责任切分档案。

所以在施工单位的专案管理机构中,会有明确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但是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会认定第一责任人是专案部的第一负责人;而在施工单位以外的人员而言,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法人是事故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质量更加明确,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专案部第一负责人负责质量,一般会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施工质量。

如果有监理单位,监理会处在第三方的角度,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由谁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如何下书面档案

直接下整改通知单,或者通知监理,以监理的名义下监理整改通知单。主要内容有:

1、描述现场存在的问题;

2、整改要求;(这条可以有具体要求或者笼统要求);

3、整改期限。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档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档案进行补充、修改。

《消防法》规定那些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业主都有要求。

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质量责任书和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加强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坚持每项工程都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定期队重点各工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定各项工作安全无事故。

哪些专业工程可以分包

问题一: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有哪些内容? 10分 专业分包有很多,

钢结构、安装(水电、暖通、消防、弱电、强电等)、信息、室外绿化、基础、幕墙、装饰装修、建筑等专业

问题二:建设单位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有哪些? 该工程为主体土木结构,屋顶为钢构穹顶结构的厂房.建设单位能否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

问题三:专业分包怎么定义? 在现行建筑行业里,矗个建筑比如是办公楼,甲施工队投标拿下这个建筑,进行了施工,当进行到门窗安装、防水安装等需要专业施工队进行施工,而本施工队没有能力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甲施工队就自己花钱去找该方面的队伍来做,在这种情况下,找来的专业施工队无论是哪个单位,哪个经销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队为施工单位,隶属甲施工队名下,只与甲施工队结帐,受甲施工队管理。

还有种情况就是,甲方请人来进行专业施工,但和上面一样,找来的专业施工队无论是哪个单位,哪个经销商的,在此刻他都是以甲施工队为施工单位,隶属甲施工队名下,但该专业施工队和建设单位直接结帐。

再换个说法:比如一个建筑群,有两个小高层建筑,那么如果建设单位,把这两个建筑分开拿来招标,那么分别中标的施工单位均是独立分包资格。如果两个建筑不分开而是一起招标,那么中标的为一个施工单位,如果这一个施工单位也没能力做两个建筑,那么该施工单位,就把其中一个建筑交给乙施工单位来做,那么这个乙施工单位就是专业分包。

问题四: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问题五: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问题六:建筑工程中所说的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什么?结构工程属于专业工程么? 一个工程项目都可以按照专业进行分类,所以你的结构工程要看它属于哪个专业,而不是结构专业工程,给你看下专业资质分类: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七、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gt&gt

问题七: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有什么区别 大概可以这样理解:

1、专业承包是指在自己的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专业分包是指在自己的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与承包人鼎订分包合同,对分包人讲,就是承包合同。之所有叫分包,是就标的物而言的。

问题八:安装工程进行分包,都有哪些项目可以分包,越详细越好。 电梯、人防、幕墙工程、供结构、空调、排风、喷淋消防、地暖、智能化等安装专业项目需要单独分包,这些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及资质的单位来做。具体可有建设单位来定。也可由总包来协助订立。通常分包项目:弱电系统(电视电话。综合布线等)。消防系统(水、电)、门禁智能系统、楼宇智能监控系统等,至于地暖就由承包单位分包就可以了。

问题九:劳务作业和专业工程可以分包出去, 劳务作业有哪些?专业工程有哪些?书上哪里有?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

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 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通航建筑、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工程、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无损检测工程、海洋石油、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特种专业(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吊、特种防雷技术等)共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暧电安装、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法规P61页,希望你仔细看书哦,如满意请采纳!

问题十:公路工程专业分包的话主要那些工程可以分包? 国内的公路工程一般工程都不允许分包,这在合同文件里写明了的。

特殊的工程可以分包,比如,某些特殊路基的加固,需要专业设备;某些特殊结构爆破拆除,需要专业资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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