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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4:2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

B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C 、受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D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剥离拟损毁耕地、林地、牧草地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复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什么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理的区别:

1、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现为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耕地性质的土地;

2、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3、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设用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整理,而建设用地复垦只是之改变土地性质的整理。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十二条 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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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中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土资源部,2011)。矿区土地复垦是从土地利用与生态恢复的角度出发,结合矿区开采过程中土地损毁的具体特点,对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污染土地等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实现土地生产力恢复和矿区生态系统平衡的活动(卞正富,2000)。

目前在土地复垦领域逐渐围绕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再造、生物多样性重现形成了一系列的关键技术。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方面,形成了剥—采—运—排—复一体化作业体系及“畦状整地”排土场造地工艺(白中科等,2001)。复垦地与周边存在高差的情况下,可采用挖深垫浅法和疏排法。对于积水性塌陷地,则可采用泥浆泵充填复垦工艺。对于采石场可采用土壤局部充填工艺。在植被重建与景观再造方面,根据矿区气候条件和重构土壤质量,试验遴选出适生植物与先锋植物。在生物多样性重现方面,根据植被生长的特性,设计出草本、灌木、乔木配置的模式,促进植物群落的合理演替,提升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与养育的能力。

土地复垦费补偿

普法内容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企业和个人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非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承担土地复垦责任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赔偿金。土地损失补偿分为耕地损失补偿、林地损失补偿和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耕地流失补偿费标准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计算,企业和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相应的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建设期限确定补偿期限。其他土地损失的补偿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2万元/亩;

2.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8万元/亩;

3.

结构(附属)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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