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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由(  )划定。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4:35 来源:网友投稿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由()划定。

A 、大城市人民政府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 、国务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使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15日前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第十条 国家划定的省会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划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城市列为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以下均简称“重点城市”)。世界遗产和省级以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为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以下简称“特别保护区域”)。

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应当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达到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措施,限期达标。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总量。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总量的,应限期治理。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污染状况公告,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和全省监测网络、应急系统,直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周报、季报和年报。

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和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直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日报、周报和年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按规划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

【编者导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三、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对变化趋势的分析体现了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污染物排放等具有不确定性,环境管理措施变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预期,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制定系列环境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这项规定的针对性很强,明显是为了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预示着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也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三桶油”在油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强势局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仅在总则中提及联防联控,还专门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予以规制。 六、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也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七、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还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违法或超标排放的,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阳光所参与立法的成绩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此次修订,在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阳光所积极参与,经过反复调研和商讨,郑重提交了修改建议,新法发布后,经过比对发现阳光提出的建议居然有五项被采纳,彰显出阳光人在法律 实践 的同时依据归纳 总结 的实战经验影响着国家立法,同时也是阳光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为大气环境的改善尽了一份微薄之力。 一、阳光所建议“建立地方空气污染状态指标评估和发布机制”,被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采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二、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建立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二十四条中,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倡导绿色出行”,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五十条中,“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 四、关于对机动车的排放检测,阳光所建议增加“主管部门以及授权单位应当在道路上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三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五、关于喷洒农药和焚烧秸杆的处罚,阳光所建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一十九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法的缺憾 总而言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旨在解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燃煤、工业排放和机动车排放,体现了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信心和决心,但是鉴于最终方案难免是利益博弈和妥协让步的结果,所以仍有一些缺憾,比如:

一是尽管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缺乏公众监督措施,如此前学界热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相关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该法实施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二是未确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且新法实施还需依赖配套的环境标准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从时间考量,延长了大气污染持续时间和新法实施的效率三是很多倡导性的立法,如使用“推行、鼓励、支持、采取”等词,由于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学界指为是“既无大错也无大用”的空制度,导致该法的行政管制色彩依旧很重,如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调整,仍不得而知,可能还需等待另一部能源立法的出台来规制,再如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但提高多少,怎么提高,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关于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主动熄灭发动机的规定,执行的困难比较大,主要还是依靠驾驶员的自觉了。 大气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雾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成果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它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希望该法实施后能尽快发挥预期作用,满足社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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