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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称的村庄是指(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6:50 来源:网友投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称的村庄是指( )。

A 、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B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C 、农村村民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D 、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区域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第二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旗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的建设规划,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八条 对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规划作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第九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相应的防灾措施。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方针。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倡集约用地。

对需要迁村并点,另选地址进行建设的村庄、集镇,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新建住宅、乡镇企业、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向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室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两楼房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乡(镇)主干道建设突出部分离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次干道不得小于4米,并应符合绿化、停车要求。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空闲地建设临时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临时设施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或国家建设需用时,无偿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用地书面报告;

(二)用地地形图(1∶500);

(三)新建的乡(镇)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持旗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该意见书自行失效。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

村民建平房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新建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楼,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领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不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自行失效。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村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以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第二章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利用、推广适用村镇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村镇建设水平;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审批村镇公共、民用建筑的设计,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编制和安排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事业经费;

(五)负责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村镇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结合县(市)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或意见。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各类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按统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村镇建设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接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县(市)城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给予指导。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统筹兼顾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防治污染“三同时”,加强村镇绿化、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古迹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镇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年限为10-20年,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布点、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第五条 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目标,统一部署,按计划组织实施。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服从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集镇规划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村庄、集镇规划第十条 村庄、集镇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开发、扶贫开发、能源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集镇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集镇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消防等设施的配置。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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