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 )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A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B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D 、《文物保护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以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执法等工作。
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相关内容的审议,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查询服务;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加深社会公众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了解和认知。
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通过设置课程、出版读物、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乡土教育,强化社会传承佛山优秀历史文化的意识。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报批。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