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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8:05 来源:网友投稿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

A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B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D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刚性规划是什么?刚性规划图要做什么

刚性规划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坚决执行的规划内容,它体现了城市管理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所以是一定规划期内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刚性意味着给出的规划指令是确定而不容修改的。

各个城市的刚性规划图因为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图件的要求。

二、道路设置跨街广告要求。

三、建筑密度规定。

四、沿路建筑规划设计的风格要求。

五、建筑与周边绿化环境的协调。

六、居住区建设规定。

七、建筑间距

八、绿化指标

附:某中心城市刚性规划要求。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图件的要求。尚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必须抓紧组织编制和报批,否则,所申请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二、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不准设置跨街广告。

三、沿路建筑后退城市红线一律不低于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0米。鼓励、提倡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退道路红线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省规定标准。不允许设置后院、后停车场、后花园,同一宗用地上的建筑尽量集中布置,以降低建筑密度。

四、沿路建筑规划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比选。建筑的体型、体量和建筑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沿路建筑不准设置围栏,如确需设置围栏的,必须采用透空围栏或绿篱。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道路、广场及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必须采用石材铺装。居住小区、公园、城市广场及城市街头绿地内的地面硬铺装材质、色彩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与周边绿化环境相协调。禁止采用素砼地面或普通彩色道板砖。

六、居住小区必须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1、禁止一切形式的零星住宅建设行为。禁止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

2、居住小区内公厕、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学校、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场等配置市政公用及公共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建筑间距

1、建筑物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少于1.5。

3、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少于1.8;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少于1.65。

八、绿化指标

1、居住小区的绿地率:低层不得小于40%,多层不得小于35%,别墅区、度假村不得小于50%。

2、公共建筑(含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商业建筑的绿地率不少于25%,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

4、生产性工业企业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5%。

5、各类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其中,乔木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乔木中常绿树种不低于70%。

6、上述各类居住区、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在院内新建其他建筑。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绿化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7、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建筑必须加大后退,任何形式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必须按规定设置道路转弯半径。主次干道交叉口一律规划建设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运河桥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不少于60米,黄河桥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0米,其他河道桥梁两侧建筑后退不少于40米。后退部分设置为绿化广场。

8、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绿地达标确有困难的,应实行异地等面积绿化。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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