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要求的是( )。
下列不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要求的是( )。
A 、不可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
B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C 、归档的工程文件都应为原件
D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园林、水务、人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第五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第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质检、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人防等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七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并进行杀菌、杀虫、除尘及技术处理;
(二)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公开招标及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移交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准确、规范。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的接收证明;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二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如何建立工程档案
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内容和要求一. 建筑工程档案的概念及范围1.建筑工程档案的概念: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2.建筑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阅卷后归档。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有关要求。 二.建筑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的基本规定1. 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质量要求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结合。
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 X 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7.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8.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9.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到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10.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 X 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四.档案的立卷工程档案的立卷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五部分。
1、目的:实现“城”工程建设档案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正确性与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正确解决问题。
2、范围: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等文件精神,完成一个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交付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积累、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3、 职责3.1收集和保管“城”项目的城建档案,参加每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3.2对收集和保管的城档进行整理、鉴定、汇编、归档。
3.3负责工程系统内城档的利用和有关城档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4负责将工程竣工档案送缴闵行区规土局档案室存档。
4、 程序5、相关文件5.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5.2《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沪府发[1987]30号·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五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5.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5.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主讲:上海正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学亮6、相关表单:6.1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文件材料归档情况表(一)—(六)。
6.2小区领用图纸登记表。
6.3加盖公章审批表。
6.4单位工程资料检查一览表。
6.5万科验收壹拾柒张表单。
6.6工程A、B、C册资料一览表。
6.7工程竣工资料鉴定流转单。
6.8城市建设档案卷内目录。
6.9备考表。
6.10城建档案。
6.11文件领用登记表。 希望有用不要分数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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