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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移交程序为(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8:20 来源:网友投稿

进入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移交程序为( )。

A 、由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

B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C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D 、由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后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设单位向城建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需要经过

1、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2、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竣工测量成果是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

4、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前,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城建档案馆给与指导服务。

5、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通过青岛市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报建系统分段报送电子档案,由城建档案馆进行分段验收,以提高工程档案验收效率。保密工程档案采取线下移交。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已经形成的工程档案,并书面对可容缺受理文件(竣工验收时待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小区管线档案)做出承诺的(见附件),城建档案馆应当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并将结果推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8、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负责。移交完成后城建档案馆出具移交证明。

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档案应交给哪个部门

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档案应交给建设单位保管。工程资料移交管理分别如下: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一套工程档案,便于日后维护、管理利用。建设单位自行保留一套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的管理应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有关单位移交。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第九条 城建档案移交的范围: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辖县内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在5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形成的城建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一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符合接收标准;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仅有一份的前期管理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五)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室)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材料。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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