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不包括(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不包括( )。
A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B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C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D 、历史上曾经出过名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是: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1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一定规模。第十条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包括相关的图片及影像资料;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第十一条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由所在地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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