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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应按照( )程序进行。

发表时间:2024-07-22 15:39:5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应按照( )程序进行。

A 、申请立项、评定估算、资产清查、验证确认

B 、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C 、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申请立项

D 、验证确认、评定估算、资产清查、申请立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资产评估程序的主要环节

资产评估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

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4.资产勘查与现场调查;

5.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8.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编辑]资产评估具体程序(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资产评估程序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包括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前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对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承接与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有意义。具体如下: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状况:相关当事人主要包括:资产占有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其他利益关联方等,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或使用人范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

2。资产评估目的:应尽可能细化资产评估目的,说明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目的和用途,避免笼统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权利受限状况。

4。价值类型及定义:应在明确资产评估目的基础上,恰当确定价值类型,并确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是否适用于资产评估目的

5。资产评估基准日:明确资产评估基准日,并确信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利于资产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资产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项目要考虑下面因素:

1。进行风险评价,分析执业风险;

2。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

3。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的独立性,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存在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

(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定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重要事项的合同。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名称

(2)资产评估目的

(3)资产评估对象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7)资产评估收费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9)签约时间

(10)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资产评估计划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拟订的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对合理安排工作、工作进度、专业人员调配、按时完成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资产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

2。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3。资产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

4。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

5。相关资料收集状况

6。委托人或资产占有方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7。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资产勘查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它实物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所收集资料的全面、详实、深度、广度及来源的可靠性与否很大程度上体现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能力。资料收集工作是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评定估算的基础

(六)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工作步骤:

1。分析资产评估资料;确定其可靠、相关和可比信息。

2。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3。初步及综合分析确定资产评估结论;

4。结论内部复核;

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理论上在任何资产评估项目中,资产评估人员都应当考虑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的适用性,若不采用某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评估人员应当予以必要说明。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资产评估方法。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在执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基本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情况

2。资产评估目的

3。价值类型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评估方法及其说明

6。资产评估假设和相关条件

(八)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利于资产评估项目备查、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工作档案进行保存、使用和销毁。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收益现值法,它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若干年内每年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值。

2、重置成本法,它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实际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即评估价。或者估算出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价。

3、现行市价法,它是指在市场上选择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后,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

4、清算价格法,它是指企业在破产或停业时,按清算价格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法定程序和步骤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和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评估立项。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3、清查核实资产、收集准备资料。申报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全面清查待评估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填报,准备资料。评估机构负责抽查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收集准备资料。

4、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确定资产的现时价格,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5、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和审批。申报资产评估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按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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