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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0:35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是( )。

A 、向境外、国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B 、向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C 、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D 、向国内的合资、合作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是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扩展资料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违规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是违法的。

2016年4月,某州保密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案件,线索直指几名测绘人员。

经查自2013年起,杨某、徐某、石某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先后数次到所属勘测设计研究院档案室领取涉密测绘成果光盘(由该院统一向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申领)。

为工作便利3人擅自将光盘内容拷贝到单位配发个人使用的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内,随后将光盘退回档案室。这几台计算机长期存储涉密测绘成果,直至案发。

勘测设计研究院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申领成果、3名当事人从档案室领取成果,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但当事人不顾测绘成果的涉密性质,将光盘内容导入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构成了保密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审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以及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非涉密测绘成果,与境内的组织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第七条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统一保密技术处理。

绝密级测绘成果不得对外提供。第八条 销毁保密测绘成果之前,应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实测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册应归档长期保存。

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应先经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鉴定,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年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一)为建立国家和本市相对独立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及其测量标志的目录及副本(一式1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一式1份);

(三)基本地形图的目录及副本,影像地图、海图、地籍图、房产图的目录(一式1份);

(四)本市重要的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册)的图译(一式2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1份)。第十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需要使用内部参考地图的,持本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一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再向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二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军事部门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持其上级主管机关开具的申请报告和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一式2份),报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不得赠送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公开出版发行。第十六条 递送保密测绘成果,必须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按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使用部门应对领用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应及时将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降低、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质。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出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泄露测绘成果秘密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测绘成果秘密的单位,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转借测绘成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复制、转让测绘成果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管线数据涉密界定

1、明确保密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谨防操作不当导致数据外泄。涉密电脑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保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凡出现涉密数据外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加强设备管理。涉密电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地下管线数据查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工作。涉密电脑的网络连接只能使用专线专网的网线,不得接入其他任何网络。涉密电脑访问具有绝密性质的信息,工作中要严格把控插入的移动存储设备,相关的接入硬件设备如需连接电脑拷贝资料,应遵循相关流程登记接入电脑的硬件设备、缘由和责任人等信息。

3、规范操作流程。涉密电脑无人使用时不得置于联网状态。涉密人员使用涉密电脑时必须有密码保护措施,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计算机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涉密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定期更换口令,禁止向他人泄露信息系统操作口令;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数据(该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不得将该数据用于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以外的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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