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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应由( )制定。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3:16 来源:网友投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应由( )制定。

A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 、城市人民政府

D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临建归属甲方还是施工

【法律分析】

临时设施是施工企业(乙方)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搭设的生活以及生产用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性设施,其费用已包括在总造价的直接费之措施费用中。当工程全部完成交给甲方的时候,临时建筑是需要乙方拆除的,做到工完场清,费用也已包括在上述措施费中。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恢复原样,建设单位是不要这些东西的。如果是建设单位按实际支付临设的设施,那建设单位有权收回临设设施。临建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如下: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gt办法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扩展资料

其它相关条款:

1、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gt办法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般规定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的特征是结构相对简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两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

法律分析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对于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通常意义上的临时建筑,如在建设工地上为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办公室、宿舍、工棚和设备间等,给大多数人的印象是简陋、低档式样的廉价建筑。而实际上临时建筑早已以舒适度不低于永久设施标准的形象展现在人们面前,置身于其中,人们很难分辨出是永久建筑还是临时建筑,如各种大型的公共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和房地产商盖的售楼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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