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3:23 来源:网友投稿

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A 、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B 、1:

1、万、12.5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C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

D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1)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2)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3)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四等以上各级控制点,1;

5、00~1100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经过纠正的各种航片、卫片都应该算作基础测绘成果范畴。

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扩展资料: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家测绘局是什么级别

国家测绘局属于副部级,以前,国家测绘局都是在建设部大楼的一侧办公,行政级别也就是副部级。现在归口国土资源部,还是副部级。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前身是国家测绘局。

拓展资料

历史沿革

国家测绘局2011年5月23日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机构职责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行政区域的,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二)测绘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向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三)测绘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定期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网站,及时处理、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交换的专题地理信息,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获取测绘成果。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水系、地名、土地覆盖、境界等地理信息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加强对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

(一)省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省内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全省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