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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不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3:28 来源:网友投稿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不包括( )。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确实需要建立

C 、必须经过批准

D 、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是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2)确实需要建立;(3)必须经过批准,未按照规定程序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4)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国家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点进行联测,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家批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区直属县级市以及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受理后,报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七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论证报告;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技术方案;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八条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局部区域改造扩建平面控制网的,应当采用已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参数。确需改变已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执行。第十条 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州、市(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国务院发展改革和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州、市(地)、县(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区以测绘为目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卫星遥感资料的购置计划和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以及测量标志的维护、普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用于1:

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础测绘的航空摄影;

(二)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三)1:

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四)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五)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州、市(地)、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城市基础控制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

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的地图的编制;

(五)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

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基础控制网、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系列地形图等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15年。

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测绘基准制度

(一)测绘基准

《测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含义为:

一是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二是设立测绘基准要有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三是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二)测绘系统

《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其含义为:

一是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二是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第十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因此建立和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四)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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