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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 )种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3:3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 ( )种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A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B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C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D 、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种。

违反广告法四十二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四)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公益性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商业性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电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应经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暂时无广告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毕15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2张(4×5寸),供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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