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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3:55 来源:网友投稿

属于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是( )。

A 、国家二等三角点的钢质觇标

B 、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

C 、水准点的木质觇标

D 、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和测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临时性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临时设立和使用的,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和标记。如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描绘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标记等,都属于临时性测量标志。

什么是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建造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绘单位插立的测旗、标杆和地面打入的木桩等。第三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全自治区测量标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测量标志管理措施;

(二)掌握测量标志情况,建立测量标志档案;

(三)组织、协调对测量标志的检查、维修工作,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市、县(市、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测量标志管理措施;

(二)掌握本辖区测量标志情况,建立测量标志档案;

(三)组织对本辖区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每年年末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测量标志完好情况及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处理测量标志损毁事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破坏测量标志案件。第二章 测量标志的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对测量标志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人人保护测量标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在埋有测量标志石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不得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不得进行耕种或作他用。禁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和建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土墩、土堆上烧荒、耕作、取土、挖沙。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禁止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第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因自然损坏需要拆除或已倒塌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筑物需要改建或拆毁,广播、电视、通讯设施确需建在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山顶或其他高地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后者在不移动地下标石的前提下,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协商建设双方共用的设施。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临时性测量标志用地,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测绘单位征用测量标志用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征用的测量标志占地面积,有地面标志的为三十六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仅有地下标志的为十六平方米至三十六平方米。第三章 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建造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隶属关系,由测绘单位就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长期保管。保管单位要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迁居、亡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保管单位要另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测绘单位和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时,委托单位和保管单位一般应到现场交接,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保管单位各存一份,由委托单位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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