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为指导。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为指导。
A 、可持续发展战略
B 、科学发展观
C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D 、计划发展方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十四五规划”的编制要求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
深蓝咨询深入研究企业内外部影响因素,聚焦“十四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谋划国企中长期及“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科学提出“十四五”时期基本思路、战略重点、目标任务和实施保障等工作内容,推动国企转型升级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深蓝咨询认为,要做好“十四五规划”,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1. 定位
寻找异同挖掘发展价值,准确把握发展特色,并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突出自身定位和发展特色。
2. 衔接
十四五”规划必须紧密结合发展战略而来,是企业战略发展意图的细化,执行层必须能据此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意图和目标。
3. 突破
致力于打破制约发展的瓶颈,找准突破发展的切入点、解决核心问题,发挥战略导向作用,确保高质量发展。
4. 平衡
“十四五”规划必须兼顾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能很好的平衡短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5. 实操
“十四五”规划必须兼顾策略性与实操性,既要有发展纲领,又要有任务支撑,还要与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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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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