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下列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A 、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B 、1:
1、万、12.5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C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
D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1)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2)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3)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四等以上各级控制点,1;
5、00~1100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经过纠正的各种航片、卫片都应该算作基础测绘成果范畴。
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扩展资料: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信息资源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市)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测绘范围跨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三)其他测绘项目向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目录。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目录。第六条 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第七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八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年度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移交、归档、保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执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三章 利 用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自治区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六)其他应当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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