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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下列投标行为,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48:10 来源:网友投稿

投标人的下列投标行为,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 )。

A 、互相串通投标

B 、以他人名义投标

C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D 、法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投标中的禁止事项包括:

(1)禁止串通投标;(2)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下面行为中,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

选C啊

,A错在评标不是只看报价,是综合打分去最高分,

B

中标通知书

都发出了不能拒绝签合同了,否则算违约

D要通知其他

投标人

投标招标法相关问题

1、D(评标专家必须回避投标方,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2、C(低于成本价违反价格法,预先内定都是属于明争暗定,招标法禁止)

3、B(A有可能是偶然情况,不能定性、C是与业主串通泄标、D是不正当手段受益)

4、C(同上)

5、B(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私自活动)

6、D(招标法规定,必须是书面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候选人,当受招标人委托后,也可直接确定中标人,前提在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

7、C(标书应由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当众拆封,未密封的均不予接收)

8、C(与投标人的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委,评标过程保密)

9、C

10、C

对于招投标中的串标有无详细的规定?

有详细规定。

1、招标投标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以下情形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以下情形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法律责任

串标者中标无效,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串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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