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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应主要以()为单位编制。

发表时间:2024-07-22 15:53:10 来源:网友投稿

村庄规划应主要以()为单位编制。

A 、行政村

B 、迁建村

C 、自然村

D 、聚集村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村庄规划应主要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范围包括整个村域,如果是需要合村并点的多村规划,其规划范围也应包括合并后的全部村域。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协调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升村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服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行为规范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纳入村规民约。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村庄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村庄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第七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行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符合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第八条 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

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第九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痈,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第十二条 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规划管理,建设宜居宜业美丽村庄,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自然村。第四条 村庄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从乡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突出村庄特色,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制定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相关工作。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在村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庄点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可以采取项目推动、产业带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按照村庄类型进行编制。其中属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适用上位规划,进行生态修复。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者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对集中的若干个自然村为单元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程,依据上位规划并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全域旅游等专项规划衔接。第十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优化调整空间布局,结合村庄基础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等,确定村庄定位、目标和规模。第十五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内容包括:

(一)规划范围、庄点布局和风貌管控;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用地界线以及管制要求;

(三)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布局、范围和建设要求;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措施;

(五)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安排;

(六)其他编制规划内容。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文本包括背景、总则、目标、内容、实施、保障等内容,并附相关图表、数据库等资料。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建设用地,用于村民住宅、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第十九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森林公园、湿地草原、饮用水水源等依法保护的区域以及易发自然灾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新庄点。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进行实地勘查。

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村民代表参与村庄规划草案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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