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的原则不包括()。
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的原则不包括()。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D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哪几种
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调整量(合同价款增加),但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这些定额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相应的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按定额下浮5%执行;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定额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对于此类变更或签证价格的确定,在结算时由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审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审核的价格(单价或总价)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基本原则不包括那些
(一)合同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只有以合法为前提进行合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根本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在内的民事商事法律,一类是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担保法、保险法在内的经济法。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上法律并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从而才能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是业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则业主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任何保障了。
(二)合同管理应以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
合同管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编制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并且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目标应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内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纲领,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条款都应体现和贯彻以上目标,只有如此,合同管理才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三)合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预防是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项目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并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含糊。
(四)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使参与项目建设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五)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尽可能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项目各参建方的共赢。
任何合同条款都包含了合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建设工程的各类合同中,业主与其它工程参建方的利益不会是完全的对抗关系,也不可能是完全的一致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通过各个合同条款表现出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特点。项目管理公司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把握业主的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限,把握保护业主利益的恰当限度,应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来商谈合同条款为宜,毕竟项目的顺利建设是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参建方利益共赢的唯一途径。
变更价款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主要包括: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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