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分配原则是() 。
港口岸线分配原则是() 。
A 、要考虑与城市道路衔接
B 、“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免干扰、各得其所”
C 、客运港位于货运港的上风方向
D 、综合考虑船舶航行、货物装量、库场储存及后方集疏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免干扰,各得其所”的原则。
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市交通港口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第五条 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第六条 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第七条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市交通港口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岸线。第八条 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按期无偿迁让。第十条 市交通港口局应当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凡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应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使用。逾期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应办理申请展期手续,展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展期手续或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市交通港口局可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证》。第十二条 岸线使用单位改变使用岸线范围,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办理审批手续。
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岸线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手续,交回港口岸线使用证。第十三条 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终止时,应负责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并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凡使用上海港口岸线及相关水域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缴纳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时间,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调整原使用单位的岸线或拆迁其相应水域工程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第十六条 建设与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征询市交通港口局意见。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根据图纸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水域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平面图一张送市交通港口局核备。第十八条 岸线使用单位需改变岸线使用功能,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对岸线使用状况以及在建的水域工程,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条 凡未经市交通港口局批准,擅自占用港口岸线或者穿越、跨越岸线在前沿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交通港口局责令其退出所占岸线,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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