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
对于地下管线数据建库,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
A 、地下管线数据库是某一区域地下管线数据的集合
B 、地下管线数据库一般包括地下管线数据和必要的地形数据
C 、地下管线数据包括地下管线要素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
D 、地下管线属性一般包括材质、规格、建设时间等,但不包括权属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地下管线数据建库的基本知识:地下管线数据库是某一区域地下管线数据的集合;地下管线数据库一般包括地下管线数据和必要的地形数据;地下管线数据包括地下管线要素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地下管线属性一般包括材质、规格、建设时间、权属单位等。选项D的描述是不正确的。故选D。
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及其相关设施。
国防工业、军事管理区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保障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内管线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批文、档案报送责任书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
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并向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更新。
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数据建库导则》。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数据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网是不是属于生产设备?
地下管网不属于生产设备,地下管网为城市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并将其转化为产品的固定资产。应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不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设备,如厂房、道路、运输设备等;二是固定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不成为生产设备,如各种刀具、模具等。国家对城市地下管网的管理正在制定相关法规,各地均有详细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六条 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 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在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依法向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推广应用地下管线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建设和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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