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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57:48 来源:网友投稿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

A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附件

B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

C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汇编

D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和附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汇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第四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九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

(四)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

(五)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

(六)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七)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八)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二)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

(三)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

(四)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要项目选址、布局、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

(五)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四)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第十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遥感影像图,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专题论证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应当纳入基础资料汇编。

旅游景区规划有什么内容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我国景区开发需要编制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远景设计院现就三类规划内容和要求分别加以论述。

一、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任何一个景区开发建设前,原则上应当编制景区总体规划。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以景区所在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对景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帮助景区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多重效益。

(一)规划时限

景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景区的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景区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也应做出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二)任务和作用

总体规划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景区。其基本任务是综合研究旅游资源、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地性质、环境容量及接待规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和交通组织;合理配置各项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管理设施;提出开发实施战略,处理好发展与建设的关系,指导旅游的合理发展。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对更好地推动和实现旅游的开发计划和发展目标,确保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其实现最佳利用价值,确保设计的旅游产品与实际旅游市场需求的统一性,确保旅游地与所在区域间有关的各项事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资料收集的内容

收集的内容包括地形图、专业图以及气象、水文、地质、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人口、行政区划、社会经济、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旅游设施、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和环境等方面的资料。

(四)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2)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3)确定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规划依据和发展战略。指导思想是旅游规划的主题,是体现一定规划时段内总目标的一种设想。

(4)明确景区区域、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根据需要划定缓冲区的范围,包括旅游服务设施、附属设施、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的总体布局。

(5)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包括住宿设施、旅行社的结构、功能和布局的确定。

(6)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包括各级保护区及影响保护地带的界线、面积的确定。

(7)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8)提出实施规划的步骤、措施和方法,研究确定行业发展的目标战略。

(五)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1)文本、说明书。

(2)规划主要图件(图纸比例为1/10000-1/5000):图纸主要包括景区现状图、景区总体规划图、景区(点)及旅游资源分布图、道路交通网络规划图、保护区级别规划图、分期建设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旅游设施规划布局图。

二、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较大型的景区可以增编景区控制性规划,小型景区可以跳过景区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个管理型的规划,其目的在于详细规定景区开发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并为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指导依据。

(一)规划时限

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为景区近、中期开发建设做出安排,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10年。

(二)作用和任务

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为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提供控制依据,它首先代表一种规划理念,表明景区的规划管理由终极形态走上法制化过程,表明景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是一个向着预定的规划目标不断渐进的决策程序;其次与其下一层的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相比,后者更注重形体和视觉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则更加强调管理和引导,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代表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是规划管理和建设开发控制的一大进步。

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景区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景区开发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控制功能,并指导景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资料搜集的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了搜集总体规划应搜集的资料外,还应包括以下基础资料:

(1)旅游总体规划对本地块控制性规划的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

(3)景区内人口分布现状。

(4)拟规划区块内建筑的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5)景区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分布。

(6)景区内工程管线网分布现状。

(7)景区内土地经济分析的资料,包括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现状、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8)景区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地方建筑特色、风土人情等。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划的控制指标体系内容上,可分为:

1.控制性指标

(1)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性。

(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

(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问距,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建筑规定。

(4)交通控制内容:外来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内部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

2.引导性指标

对旅游区内重点地块的建筑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配套设施体制:旅游区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要求。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1)文本、说明书。

(2)规划主要图件(图纸比例为1/2000-l/l000):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地块指标控制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地块划分图。

三、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景区总体规划或景区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对景区建设内容进行安排和布置。与景区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规划相比,修建性详细规划更加注重景区形体设计、空间布局。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为接下来的景区建设提供直接指导和具体方案。

(一)规划时限

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为景区开发建设做出安排,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5年。

(二)任务和作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上一个层次规划为依据,将景区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前拟建设开发的地区进行空间布置。

(三)搜集资料的内

容除收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本规划地块的要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和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设施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1)文本、说明书。

(2)规划主要图件(图纸比例为1/2000-1/500):区位图、规划地块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综合管网等设施规划图、绿化景观旅游设施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效果图或模型。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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