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关于质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质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B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C 、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质押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D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的担保法,以下关于抵押与质押的表述错误的是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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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一道练习题
因为3登记了呀,所以选B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过时了。
物权法出台后,担保法很多条款都失效了,所以司法考试考抵押都是考物权法里的抵押权,担保法只有基本原则,第三人免责这些小考点还有可考性。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说的是动产抵押,对抗原则。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采用自愿登记原则,登记对抗主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此条直接废止了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司考一定要看最新的讲义,一定要听讲座。几乎每个老师都有讲过你问的这个知识点。抱着几年前的三大本看,抱着十年前的法条看,不错才怪。看法条要看指南针出的,不仅把重点法条绿底突出,而且还有讲解,被废止的条款全部都有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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