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
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
A 、有偿合同
B 、无偿合同
C 、单务合同
D 、从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如何规避违约风险,合同约定中,如何规避买方因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责任?
答复如下;
一、合同的目的是平等、自由、诚信的设定各自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设定的权利,而设定的义务则是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
二、违约责任是违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不论事前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当出现纠纷时,法定的违约责任规范直接适用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三、通过书面的约定是根本无法规避违约责任的风险的,避免产生违约责任的最好方法就是大家都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控制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发生。
四、关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简单的事情。守约方有没有损失,可不是违约方想象的那样!现实中的绝大部分合同都是与财产、金钱有关的合同,一旦出现重大违约,赔偿损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五、合同不因为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方不想再履行合同就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谁有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的资料麻烦说下
--------------------------------------------------------------------------------
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现如今是法治社会,民事纠纷并不少见,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各类纠纷一直都很多,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法律手段,接下来具体看看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1
一、合同经济纠纷能仲裁吗
合同经济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法律规定除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其余纠纷可以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哪些
(一)仲裁地点
力争在本国仲裁。不过采用在被告国仲裁较客观、公平。若采用在第三国仲裁,一定要选择在政治上对我友好的国家。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因此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仲裁规则
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它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条款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通常都明确规定它的终局性及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另作规定。仲裁的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
三、什么是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的情况:
第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第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第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2
一、经济纠纷可以仲裁吗
经济纠纷可以仲裁,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经济纠纷起诉费用怎么收取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经济纠纷诉讼费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标准执行。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三、经济纠纷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3
经济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