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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料中,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申报依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6:03:1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资料中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申报依据的是()。

A 、项目可研

B 、企业发展规划

C 、项目初步设计

D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污染物总量控制由行政区域向企事业单位转变。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会纳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③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办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污水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

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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