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和精神财富。

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和精神财富。

发表时间:2024-07-22 16:05:29 来源:网友投稿

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和精神财富。

A 、物质、行为

B 、物质、思想

C 、财物、行为

D 、财物、思想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5、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又称为是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人们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另一类是与人身、人格相联系的公民和组织的肖像、名誉、隐私等,因为其与人特定的身份直接相连 所以选AC

法律关系客体所包括的人身和精神产品分别有些什么?请举例帮助理解~谢谢!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分为以下几类: 1.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2)文物或贵金属。

(3)军事设施、武器。

(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 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之一发生变更。简单举例如下,在一个货物买卖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交付这个行为,如果本来是由我一个人向你提供货物,现在修改为两个人一起向你提供货物,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变化,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请采纳,谢谢~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分析】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从单个权利的角度讲,其客体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但是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也就变成了法律关系客体。例如所有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它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287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利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