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 )制度。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 )制度。
A 、资格证书
B 、年检
C 、监督
D 、备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影响的行为。
5、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①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⑨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⑩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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