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场的建设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
关于停车场的建设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
A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B 、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C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D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停车场的建设要求错误的是: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停车场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九条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关于停车场建设相关的几点政策知识
2019年12月12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城市停车场建设是2020年的重点经济工作。自己近期正好学习了停车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与大家分享几个知识点.
首先了解一下停车场的概念。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的定义,“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根据停放对象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形态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
其次了解一下停车场建设相关文件。根据网上收集整理的资料显示,国家最早印发关于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文件是1988年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共13条。适用于大中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①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③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机动车车辆的爆发式增长,停车难的问题引起国家高度重视。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放宽停车场项目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参与。在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用地保障、加大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创新性办法。
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资本方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PPP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和社会投资者协商确定。”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
2、016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对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要求。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城市慢行交通设施和公共停车场建设。”
2019年6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行业。”
如此密集的出台停车场建设相关文件,充分说明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的高度重视。可以判断2020年各地关于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和融资发债方面,都会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值得深挖市场价值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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