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参数应列入矩形面源污染源清单中的是()。
下列参数应列入矩形面源污染源清单中的是()。
A 、面源半径
B 、烟气出口速度
C 、横向初始扩散参数
D 、面源初始排放高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由表1矩形面源参数调查清单中可看出,上述参数中,应列入矩形面源污染源清单中的是面源初始排放高度。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仪的室内检测规则及标准
规则
一,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侯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二,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三,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监测技术
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时的选点要求、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方法和仪器、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测试结果和评价。
2, 选点要求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
5、0m2~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3,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
采样时间和频率
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采样的时间应涵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
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
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A)。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和操作步骤进行。
筛选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min。
累积法采样:当采用筛选法采样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采样。
5, 质量保证措施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5%。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5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记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
在计算浓度时应用下式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6, 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
扩展资料:
本仪器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理、监测机构、治理公司、装修装饰公司、建筑公司、车间厂矿、也可用于科研、教学、实验室。
本仪器适用场所:居室、办公室、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本仪器外型美观,携带方便,适合现场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仪
安徽省自动监控设备上传数据调整为1分钟间隔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计量资质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励通过门户网站、当地报刊、在厂界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安装联网
第六条 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
(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九条 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称、监测指标、排放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由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低于工作量程20%的,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个监测周期内,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可延期开展比对监测。开展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八)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九)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检定、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十一)定期维护视频监控、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十二)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受生产工况、设备故障、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于24小时内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开展试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
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环境违法线索之后,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行为处理处罚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22号)规定的时间,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信息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违法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规定的。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或数采仪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虚假标记的。
(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存在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包括自动喷水,水幕,雨淋,水喷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闭式系统 --- 露天场所不宜采用.(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1) 湿式系统:
选型条件:环境温度在4℃~70℃ 5.0.6条件的仓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时.宜采用早起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2) 干式系统:
选型条件:环境温度小于4℃或大于70℃
(3) 预作用系统: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采用: ①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②严禁系统误喷③替代干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选型条件: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
2.雨淋系统 - 开式系统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采用:①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6.1.1(13.5m),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③严重危险级II级.
3.水幕系统---------设计参数符合表5.0.10
(1)防火分隔水幕: 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2)防护冷却水幕: 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采用洒水喷头)
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①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②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喷水强度,喷泡沫强度均不低于表5.0.1,表5.0.5-1~6)③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配置,应符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②和③持续喷泡沫的时间大于等于10min]
[注]:
(1)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2)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
(3)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1)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执行5.0.1外,还符合:①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小于等于4min.②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大于等于4L/s时符合水和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③持续喷泡沫的时间大于等于10min.
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的仓库:(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仓库采用早起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宜采用湿式系统)
(1)堆垛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采用木质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按此表设计.
(2)货架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大于等于层板总面积的50%.
喷头见下面喷头布置.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大于等于0.1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3)当I级,II级仓库中混杂储存II级仓库的货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4)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表1-6和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0MPa.喷头间距小于等于3m且大于2m.计算喷头数量大于表5.0.7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4.水幕系统----设计参数符合表5.0.10
1.闭式系统 --- 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1) 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多喷头数是800只)
①直立型喷头: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
②下垂型喷头or吊顶型喷头:吊顶下布置的喷头.
③边墙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
④洒水喷头: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⑤带保护罩的喷头or吊顶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
(2) 干式系统: 直立型碰头or干式下垂型喷头.(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多喷头数是500只)
(3) 预作用系统: 直立型碰头or干式下垂型喷头.(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多喷头数是800只)
2.雨淋系统: 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报警阀组)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3.水幕系统: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or感温雨淋阀.
(1)防火分隔水幕: 开式洒水喷头or水幕喷头.
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2)防护冷却水幕: 水幕喷头.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4.下列场所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①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②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③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层的楼层.
④地下商业及仓储用房.
[注]
(1)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支.
1.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2.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or感温雨淋阀.
3.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4.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 ①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②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5.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组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强条)
8.水力警铃.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05MPa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附近与报警阀连接管径为20mm,总长小于等于20m.
水流指示器
1.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压力开关
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2.当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末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3.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不大于表规定,且不小于2.4m
1.1.1 强条.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①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②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7.2.1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小于等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③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④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a)≤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f)的2倍.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
2.早起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3.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喷头.
4.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5.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同的走道或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6.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8.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9.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100mm且≤150mm,
与背墙距离≥50mm并≤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150mm且≤300mm.
10.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11.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4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5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1.系统的设计流量.
①喷头的流量:(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
②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9 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设喷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水力计算。
2.管道水力计算.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C。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h + P 0 + Z
H——水泵扬程或系统人口的供水压力(MPa);
∑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 MPa),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阀取值O.07MPa注:蝶阀型报警问及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P 0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应取负值(MPa)。
3.减压措施: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②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O%,且不应小于20mm;
③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② 长度不宜小于1m;
③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Om/s。
9.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②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③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④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0.1 一般规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10.2 水 泵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2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 消防水箱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① 自动控制;
②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③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先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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