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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域、其他市域和县域城镇规划由谁负责组织编制()。

发表时间:2024-07-22 16:10:51 来源:网友投稿

直辖市域、其他市域和县域城镇规划由谁负责组织编制()。

A 、市(县)人民政府

B 、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

C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 、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域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其他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

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

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

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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