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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的功能不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16:16:32 来源:网友投稿

特许的功能不包括( )。

A 、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B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C 、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特许

D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特许的功能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哪几种

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扩展资料: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参考资料:行政许可——百度百科

成熟的特许经营的优势不包括

成熟的特许经营的优势不包括:创新能力较强。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并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特许经营活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特许经营管理法律责任:

第一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三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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