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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法的分类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发表时间:2024-07-22 16:17:3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法的分类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律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

C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D 、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E 、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抵触,否则无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E】

下列关于法的分类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抵触,否则无效。

关于宪法的问题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和一般法律的效力相同,并不比一般法律的效力高。修改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一般法律修改的方式相同。

由此可见所谓刚性与柔性的本质区别,在于宪法本身不同的创立与修改方式。通常情况下也只有成文法才符合刚性宪法的性质,而不成文宪法则通常不符合刚性宪法的性质,所以通常刚性宪法都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则通常都是不成文宪法。因此答案应当为C。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以将法分为( )。

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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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其中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又称组织法,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2、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又称主法;后者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又称助法。在审判实践中,既适用实体法,又适用程序法,审判实践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二、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

1、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2、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争时期实施的法律等)为特殊法;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

3、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法律为一般法。

三、按照法律的渊源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固有法和继受法

有的学者认为,各国法律中有些是沿袭历史上早已存在的旧法,有些是仿效外国法制定的。

1、凡按照本国固有文化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律称为固有法;

2、凡模仿外国法制定的法律称为继受法。被仿照的外国法通常被称为“母法”,继受而成的法律被称为“子法”,如《德国民法典》仿效罗马法制定,前者为子法,后者为母法。

四、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界比较普遍的一种对法的划分方法

以什么标准划分公法、私法,至今说法不一。主要学说有:①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乌尔比安首创此说。

②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为私法。

③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④另外也有认为凡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民主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

以上诸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相对而言。尽管说法不同,一般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划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划为私法。但资产阶级法学者中也有根本反对公法、私法划分的,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的命令,通过国家权力起强制作用,不因公法和私法而有所不同。事实上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五、英美法系,还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1、普通法,是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国王为削弱地方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官的判例来宣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因而称“普通法”;

2、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作为补救普通法的不足,通过王室大法官以衡平(即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判例所产生的法律,与普通法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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