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仍可继续执行合伙事务
B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无权监督执行事务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D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C正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普通合伙企业
一、试题精讲
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2.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难度】★★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顾谐不可以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清算,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三/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自愿退伙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贾某有权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超过2人,贾某退伙,合伙人还是2人以上,不会导致合伙解散,不需要清算。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贾某以房屋作为出资,房屋即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房屋不再是贾某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某退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贾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贾某无权要求退还房屋。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三/71.多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难度】★★
【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均自始当然无效。本题中丁虽然不知情,但是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没有约束力。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B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如果甲因丧失行为能力退伙,其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经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4-12)
1.【单选题】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B.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C.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让给丙
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B.该事项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C.该事项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D.该事项出资占比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3.【多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乙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丁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丙、丁有监督权
C.如甲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丙、丁可以对甲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甲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乙、丙、丁有权决定撤销对甲的委托
4.【单选题】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5.【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甲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甲有权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甲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D.甲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的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C。解析:
(1)选项A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即可,丙、丁合伙财产份额合计62%,甲可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2)选项BD: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即可,无需同意。故C选项正确。
2.【答案】A。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故A选项正确。
3.【答案】BD。解析:
(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BD选项正确。
4.【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故B选项正确。
5.【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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