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违法建设的是()。
下列不属于违法建设的是()。
A 、主管部门未按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
B 、超过规定期限而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C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D 、因建设单位需要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设计图纸作了局部修改的建设工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不属于违法建设的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工程中哪些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下几种建筑不属于违建房产,不要再被忽悠了!
目前社会发展迅速,大家几乎不会在农村自己盖房子了,而是选择在城里买房子,并且自己的亲戚朋友也都在城里,何必才操那个心在老家建一个房子呢?
道理是这样没错,但是偶尔想要回老家的房子住一住,但是房屋款式老旧,想要进行改造的朋友要注意了,因为旧房改造之前千万要拿到相关证件才能进行改造,否则就属于违法改建房子,相关部门会对房子进行强制拆迁的。
那么想要改造房子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当然有,旧房改造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如果业主土地证、 房产 证都有,要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4、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若不符的就不可翻建、改建、扩建。
为了自己的房屋不会被强制拆除,所以朋友们还是按照程序来吧,不要嫌麻烦。
不过有些不法商人却利用民众对违建知识的匮乏,将强制房屋拆除不说还不会给予补偿金,美其名曰:这是违约建筑。所以朋友们要注意了有这几类房屋不属于违建建筑: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在的法则约束过去的行为,是不应当予以追究违建责任的。
二、《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千万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三、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不过因为 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猪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四、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房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从办案实践中来看,这类房屋是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五、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 厂房 ,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
六、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即使真的属于违建建筑,也要走相应的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拆。所以朋友若是遇上了强拆的,请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属于违法建设。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组织领导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方案、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联动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进行核实;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五)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人防、气象、地震、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六)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发现项目建设所在地地块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的,不得批准核发扶持资金;
(七)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租赁备案、工商登记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二)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自来水、电力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用户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转接服务;
(四)不得将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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