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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应由( )批准。

发表时间:2024-07-22 16:24:19 来源:网友投稿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应由( )批准。

A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B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

C 、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D 、当地城市监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应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停车收费员归停车场的负责人或者是承包商管理。

正规的停车场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是可以收费的,应该有正规的停车发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所以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公安交通部门反应情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占用公共停车位归哪个部门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市政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负责城区临时停车管理政策调研、制定;配合规划、住建、公安、物价等部门做好中心城区临时停车位控制性规划和制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负责各区临时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区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推动辖区内停车泊位社会化运行。”而且该意见之附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分工表》中特别明确。

区城管局负责“辖区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建设和管理;停车经营单位监督和管理;配合公交部门查处乱停乱放;道路公共停车场设置和管理。

人行道两侧公共场所看车亭、隔离设施审核管理”。该意见题目中所说的“城市道路”在文件中被表述为“辖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场地”。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城管局“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归城管局管理”的答复有悖于上述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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