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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不包含( )。

发表时间:2024-07-22 16:24:26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不包含( )。

A 、控制各项建设合理的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B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C 、推进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D 、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包含: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不包含,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推进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

具体来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划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第四条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需要,编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的意见。第六条 建设用地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用地计划时,应当按照计划编报程序另行报批。第七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并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和上一级计划部门。市、县(区)计划部门负责用地计划执行中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稳产高产田、菜田和人均占有粮田三分以下的土地。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国家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规划定点初步意见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领取用地计划通知书;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通知书、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申请,并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申请国家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三亩以上,非耕地十亩以上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向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第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二)用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

(三)用地位置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书;

(五)建设用地报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以外增加临时用地的,需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需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证用(划拨)耕地后,满一年尚未使用的,视为土地荒芜。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后,被征用(划拨)土地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征用(划拨)。第四章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十四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使用土地。尚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应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使用土地,不得突破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应尽量利用非耕地。第十六条 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一)申请用地报告书;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计划;

(三)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四)用地位置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五)用地补偿协议书;

(六)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环保部门的欢迎影响评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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